202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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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要闻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

    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

    据了解,要全面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确定化工产业定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依法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严禁国内已淘汰落后产能在我省落户。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禁止类)》,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严格落实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登记及“一书一签”要求。新开发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新开发的、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市(州)和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化工园区建立建设项目联合预审机制。2020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市(州)政府(包括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现联合审批。

    要全面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全面落实企业、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责任。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全部实施严格监管。落实装卸、承运、托运、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规定,落实管控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突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要求。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布点,提高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要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制定我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2020年8月底前完成现有化工园区评估和达标认定,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依法关闭退出。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2020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完善“一企一策”。2020年年底前,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暂扣许可。凡未依规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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