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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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广告]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潘中玉受贿案一审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潘中玉受贿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潘中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受贿赃款及孳息,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中玉利用担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委书记、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合作投资、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万余元,其中未遂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中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中玉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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