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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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都市]

向家暴说“不”

长春二道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郭某称,其丈夫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郭某与李某分居后,李某仍对其辱骂、威胁、骚扰,并试图限制郭某人身自由。为避免更恶性的后果发生,郭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郭某;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郭某。

承办法官曲宏图受理该案件后,迅速与申请人郭某及其委托律师、被申请人李某以及郭某与李某的儿子李某某联系,了解情况。在得知李某某不愿意面对其家暴的父亲后,为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李某某身心受到伤害,法官选择分别对被申请人李某、其儿子李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在询问被申请人李某时,严厉批评、耐心劝说。法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郭某。李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改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家庭暴力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受害者一方面要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勇敢向家暴说“不”。另一方面也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到家暴后及时报警,留存好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报警接待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才能让办案法官能够更加快速、顺利地认定家暴行为,从而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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