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83件,审结268件,结案率为94.7%。全省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297件,审结296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345人,发放救助金1647.27万元。
一年来,全省法院国赔司救工作开创新格局。省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会议,精心谋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赔偿救助工作。建立完善赔偿救助组织机构,逐步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吉林特点的经验做法。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初步形成权责有机统一、职能定位清晰、组织运行顺畅的工作格局,迈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一年来,全省法院人权司法保障成效明显。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纠错功能,依法审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完善刑事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非刑事司法赔偿在产权保护方面展现出新成效。同时,不断延伸司法职能,通过下沉走访、联动帮扶、加强救济,助力受害人积极回归社会。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全省法院探索设立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牵头出台《关于加强涉军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推动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多方参与、精准有效。
一年来,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全面加强。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法定赔偿”的基本属性,妥善处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判前预警、高效审理、判后衔接工作机制,做好国家赔偿与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和畅通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国家赔偿案件实质化解。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重大国家赔偿案件的条线指导,继承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矛盾实质化解在当地。
一年来,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创新发展。全省法院按照“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目标,出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标准(试行)》。以设立“吉林省司法救助慈善基金”为契机,实现了全省中、高级法院全覆盖,探索构建“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新型救助机制,更好服务困难群众。同时,吉林法院不断深化舆论宣传工作,着力打造赔偿救助工作宣传品牌。
全省法院2022年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1:袁某峰申请集安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
简要案情:袁某峰诉某参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集安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参业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给付则给付131438.58元并负担利息。袁某峰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集安法院依照袁某峰的申请,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参业公司的压力机、模具、真空机等共计五项财产,向参业公司交代可以正常生产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2003年6月5日,集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06年3月27日,袁某峰向集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评估作价,集安法院未对外委托评估作价。2021年11月5日,集安法院恢复了该案的执行,又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吉0582执恢341号执行裁定,认为参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参业公司现工商登记记载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另查明,集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依法执行的行为。
裁判结果:通化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袁某峰申请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且从2003年申请执行至2021年被执行人参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已近20年,赔偿义务机关在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未依法执行,致使查封财产灭失,最终导致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袁某峰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参业公司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袁某峰债权损失131438.58元应全额赔偿,并按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申请人袁某峰申请执行之日起,即2003年1月22日起给予赔偿。决定:集安法院于决定生效之日起赔偿袁某峰债权损失131438.58元,并从2003年1月22日起,按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
案例2:辛某恒申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一案
简要案情:通化市东昌区富洋洗浴中心与通化市泉水湾洗浴中心的大股东为辛某富等人,辛某恒系辛某富的叔叔,先后负责两个洗浴中心的后勤采买及会计工作。因通化市东昌区富洋洗浴中心与通化市泉水湾洗浴中心涉嫌刑事犯罪,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上述两个洗浴中心相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查处,于2019年3月24日对辛某恒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拘留至30日。2019年4月22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辛某恒提请逮捕,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辛某恒构成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未批准逮捕。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遂对辛某恒予以释放。
裁判结果: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辛某恒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延长拘留期限,后因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将其予以释放。经审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辛某恒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时间亦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鉴于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辛某恒采取的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3:于某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简要案情:杜某东与于某萍恋爱期间存在感情纠葛。2018年3月18日,杜某东因持刀阻止于某萍与他人交往被行政拘留十日,遂产生报复于某萍之念。同年6月4日,杜某东尾随于某萍至其家楼下,持从网店购买的尖刀连捅数刀,后因于某萍母亲王某秀赶到而逃离现场,并将尖刀弃于距现场附近的垃圾箱内。于某萍因单刃锐器刺创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当日12时51分许,杜某东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杜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财、王某秀经济损失共计30725.5元。于某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江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于某财、王某秀的贫困证明,于某财系伤残退役军人,患有眼疾、糖尿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王某秀也患病多年,无劳动能力。于某财、王某秀因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于某财、王某秀因其女儿被害、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陷入生活困难,故于某财、王某秀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于某财、王某秀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于某财、王某秀司法救助金30700元。
案例4:王某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简要案情:王某英诉白某伟、白某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吉03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经该院委托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前赔偿王某英经济损失105192.28元;2.白某伟赔偿王某英经济损失19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英两次向公主岭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伟、白某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主岭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杂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王某英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王某英因生活陷入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王某英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未果导致陷入生活困难,故王某英的救助申请符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救助情形,对此救助申请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王某英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参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英司法救助金19000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