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优化创新“议价”评估流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采取“议价”方式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不仅缩短了财产变现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节省了近百万元评估费用,实现了多方共赢。此次以“议价”方式开展股权价值评估,也是宽城区法院创新优化司法拍卖流程的有益探索。
2018年12月,借款人孙某二人、徐某二人、白某二人及董某,分别与长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总计借款1600万元。与此同时,长春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村镇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吉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股的股金作为出质物为4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四方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村镇银行遂诉至宽城法院。经法官调解,四案件均达成调解,约定借款人如未能还款,则村镇银行对上述股金在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后,四方借款人均未履行义务,村镇银行遂向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方查询,未发现四方借款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沟通,借款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财产还款。法官将相关情况告知村镇银行后,银行根据调解书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申请拍卖润滑油公司持有的某农村商业银行的800万股的股金。
虽然决定拍卖润滑油公司享有的股权,但如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却成为摆在执行面前的第一道“拦路虎”。对于股权的价值评估相比房产要复杂得多,无法用“询价”的方式评估。然而,采取传统委托评估机构线下评估的方式弊端也很明显,不仅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还会产生大量的评估费用,对于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费时费力。面对这种情况,法官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及多方考量,认为可采取双方当事人“议价”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然而,双方当事人起初不肯从传统的认知理念中走出来,依旧选择线下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法官遂详细讲解了“议价”与线下评估方式的区别与好处,使当事人对议价方式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决定尝试该方法,但期间,双方始终不能就股权的价值达成统一。此时,法官明白解决问题的关键,那就是“议价”程序,也需要有一个权威的、双方认可的价值参考。于是,法官遂向某农村商业银行发出询价函,请求其三日内复函该笔股金价值,以此为双方当事人议价提供参考。很快,农村商业银行便对该笔股金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及时向法院反馈结果。有了这个结果,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均同意认定800万股的股金每股价值为2.29元,拍卖程序也得以顺利向下进行。
最终,法官将此股权提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顺利为申请执行人回款1582万余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