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以提升执行质效为核心,强化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了执行工作高质量稳步发展。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总数为218171件,新收210285件,已结214317件,执结率98.23%,执行到位金额336.5亿元,执行到位率45.39%。
全省法院坚持执行工作“一把手”抓和抓“一把手”工作机制,开展“审判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加强质效数据监测,包片督导,22项质效指标排名全部进入全国前10位,18项指标进入全国前5位,6项指标位列全国第1位。全口径案件执结率、首次执行案件执结率分别位列全国第2和第3位,执行完毕率、实际执行到位率分别位列全国第1和第4位。
2022年,全省法院以提升执行质效为核心,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和“双重领导”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治理“老赖”专项行动,全力破解执行难。创新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出台《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指导意见(试行)》,统筹执行案件监管督办、数据统计分析、执行指挥调度等工作,切实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同时,加强智慧执行APP的便民应用,研发智能续封续冻智能软件,给执行工作插上智慧的翅膀。
全省法院2022年度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春拖拉机制造厂申请执行乐谋、张某腾迁厂房案
【简要案情】
因长春拖拉机制造厂铸钢分厂被某铸造厂长期占用,长春拖拉机制造厂于2021年将某铸造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铸造厂立即迁出案涉场所及房屋。执行中,占用相应场所及房屋的三家企业拒绝配合,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两家企业自行迁出,执行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以拖拉机厂对其有多笔债务尚未清偿为由仍拒绝配合,尤其是该铸造厂投资人乐某的母亲张某,年岁已高且情绪激动,法院未采取强迁措施,但该厂房系用于长拖文创产业园项目建设,如果在2022年入冬之前不能阶段性完工,相应承建企业将损失巨大,为此,执行法院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从张某占厂期间浇筑水泥,安装变压器等用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的角度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经济帮助。2022年3月中旬,执行法院克服疫情防控带来的障碍,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在复工复产后第一时间深入实地,了解张某以及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切实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实际困难,张某被执行法院不畏艰辛,真心换真心的工作方式深深感动,主动做通其子乐某的思想工作并承诺配合集中腾迁。2022年6月2日,执行法院开展集中腾迁行动,经两个小时的清理搬运,占厂人员所有物品均从案涉厂区迁出,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案例二:吉林中院跨省执行6.97亿元国企债权清收案
【简要案情】
2017年,吉林市某集团公司向东莞市某公司投资债权3亿元,东莞市某公司以其名下中凯国际酒店两栋大厦作为抵押。后因该公司未履行到期偿还义务,吉林市某集团公司向省高院提起诉讼,并经最高法院裁决取得执行依据。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某公司债务负担较重,破产可能性较大,且一旦申请破产,吉林市将面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风险,同时,本案存在法律问题复杂交织、异地执行难、全国波段性疫情频发等诸多困难,执行法院组织了执行专班,提前预判,快速攻克“资产确权”关,第一时间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现场摸排抵押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协调沟通,快速启动评估程序,并经司法拍卖程序将抵押资产确权给申请执行人。两次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研讨解决方案,创造性的提出“三招五式”工作方案,依法攻克“更名过户”关。因协助义务机关拒绝配合,执行法院经与政府部门积极联动,并与协助义务机关多次交涉,最终,相关部门慑于司法权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协助办理了资产更名过户手续事宜。主动作为,三下东莞异地办案,强力攻克“腾迁清违”关。对大厦内滞留人员和物品限定期限撤离,对部分业主的合法诉求予以解释并告之解决途径,最终全体滞留人员均选择配合法院执行并在限期内完成了人员和物品的撤离,申请执行人顺利接管两栋大厦并恢复管理秩序。至此,此起国企债权清收重点案件成功执结,6.97亿元资产清偿入账。
案例三:通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简要案情】
在执行涉通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主的系列案件中,因承包方逃逸,导致众多权利人诉至人民法院,2019年,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等多家公司名下的200余户住宅及车库。2022年初,被查封的住宅所属小区在政府协调介入下可以办理房照,因此众多小区住户纷纷以查封前已购买法院查封的房屋为由向通化中院提出异议。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执法办案和诉源治理并重”的工作要求,执行法院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执行始终,主动作为,决定举行听证会,力图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将矛盾引入异议程序。执行法院考虑到案情复杂、申请异议人众多、诉累繁重,因涉及此案的案外人人员不清,提前7日在涉案小区张贴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并与社区网格员联动,使其协助法院将举行听证会的通知送达小区住户,有效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知情权,并通过两级法院联动举行听证会,依法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过为期三天的听证、调查,共核实110余户住宅及车库的购房合同或回迁时间在2015年之前,属于真实购房意图,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调解,对此类住房给予解封,让真实购房的老百姓能够办理房照。
案例四:李某成与松原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程某东、刘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李某成与松原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程某东、刘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程某东给付申请人赔款297563.44元,松原市某出租车公司、刘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进行查封。执行中,执行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光生活困难,生活来源仅为出租车营业收入,为彻底解决矛盾,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经协调沟通,将出租车返还被执行人,使其能够保障正常生活。执行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深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努力筹集赔偿款项,最终,被执行人筹得全部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清偿了涉案全部欠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五: 多家省内地方性银行与长春市某房地产公司及无锡市两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因长春市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因资金需要,向磐石市某银行等七家省内地方性银行借款,并以无锡两家公司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磐石市某银行等七家省内地方性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长春市某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七家银行有权对无锡两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将房产以物抵债给磐石市某银行等七家银行,但因相应房产都是商业广场中的门市和店铺,且商户与被执行人无锡的两家公司(即原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均未到期,房屋的腾迁和交付成了难题。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公告腾迁或依法进行强制腾迁,会使大量的商户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对商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在强制腾迁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容易发生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但不腾迁交付,就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有可能发生金融风险事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征集各方意见,并对案件进行多轮讨论研究,执行法院找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商户们三方的利益契合点,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提出了“不腾迁、更合同、代管理、缓交付”的解决方案,即商户无需腾迁,只需变更原租赁合同的签署方,通过申请执行人与商管公司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由商管公司代为管理商户,由无锡两家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商户三方均表示同意,并变更办理了相关的租赁合同。
案例六:抚松县某村委会与梁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抚松县北岗镇某村委会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梁某等人腾退涉案厂房及冷库。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某等人拒不配合,并在冷库内存放大量其他参农的人参,故执行法院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冷库设备等全部租赁物,同时协调镇政府、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人大代表联合召开执行案件协调会,制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预案和联系名单,在各个部门分工配合下,将整个厂房设备清点完毕。但由于在冷库存放的人参数量大、价值高、权利人不详等原因,未能完成冷库的腾空,在冷库未清空的情况下,为了敦促参农自行领取人参,执行法院在北岗镇各个交通路口张贴公告,通知存放人参权利人自行取出存放在某村委会人参加工厂的人参,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存放人参的参农电话名单逐一通知,并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优势,通过镇政府联系各个村委会在微信工作群转发领取人参的公告。2022年11月12日,冷库内人参全部腾空,申请执行人接收涉案厂房全部资产。
案例七: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访一案
【简要案情】
苏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薛某某向原告苏某某赔偿5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及车辆情况、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薛某某名下除一辆已经丧失了变现价值的肇事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经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薛某某租房居住,家有智障女儿,靠薛某某养鸡维持生计,经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薛某某借遍了身边亲朋好友,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苏某某30万元,并承诺后续分期履行。而苏某某因住院治疗,不久便将薛某某赔偿的30万元花光,后续治疗无钱维系;被执行人薛某某也因筹款30万元而负债累累,无法继续偿还。执行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后,逐级上报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商,给予苏某某最大限度的司法救助,确定救助金额10万元。同时,经向苏某某家属进行释法明理,均承诺息诉罢访。2021年,该案通过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在执行法院对获得救助的家庭进行的回访中,当事人均对人民法院通过协调救助方式解决纠纷表示感谢。
案例八:李某、王某、伊通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与伊通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40余件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在多起被执行人为伊通满族自治县某热力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中,涉案金额累计高达4200万元。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公司一旦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因为煤价上涨,全年燃煤消耗所需资金就需8000万元,加之该公司更换新设备,引进新技术,运营成本进一步增加,如果现有债权全部执行到位,公司将陷入运营困难或无法运营的境地。因为该系列案涉及人数众多,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包括收入、支出、煤价上涨严重,运营情况不容乐观,为免除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保障供暖这一涉及民生工程的正常运转,经过多次磋商并经各方同意后,执行法院在保障该公司正常运营并保证正常供暖的基础上确定本次执行的债权数额,而在第二年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案例九:卢某申请执行侯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8日,卢某就与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白石山林区法院申请执行,白石山林区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卢某名下银行账户的确没有资金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卢某经营木耳种植产业,其主动表示正在想办法将木耳售卖出去归还欠款,而另一起侯某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是当地的木耳经销商,执行法官与李某取得联系后,帮助卢某将木耳售卖给李某,而将出售木耳后取得的钱款直接用于被执行人卢某偿还申请人侯某的3万元借款。而侯某作为另案的被执行人,看到执行人员尽心尽力地为其解决问题,也积极主动地将5万元借款偿还给申请人李某。至此,同为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卢某,侯某,也结束了这件长达一年的“三角债”执行。
案例十:迟某某等11人诉金某某居间合同执行案
【简要案情】
迟某某等11人为吉林省永吉县相邻村镇的村民,金某某为吉林某就业局干部,金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联络相关部门,准备为迟某某等11人办理出国务工,迟某某等村民与金某某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数万元。但金某某在收取费用后,并未为迟某某等人办理出国手续。迟某某等人将金某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金某某偿还迟某某居间服务费用数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金某某的财产线索,但通过社保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某已从某就业局退休,享有退休工资收入,立即实施了扣留工资措施。但金某某已数十月未领工资。根据吉林市对退休人员的要求,退休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人脸认证,才能继续享受退休工作待遇。执行法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到金某某已出国。在公安技术部门的协助下,执行法院联系到金某某在长春工作的大女儿,了解到金某某退休后便出境至韩国,居住打工,刚于近日离世,其大女儿及其配偶、小女儿均对金某某欠农民钱款一事知悉,金某某在离世前也曾表示,最大的遗憾是没有能够清偿农民的血汗钱,但家属却不知如何能够帮助金某某完成遗愿,也不知道如何配合法院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金某某可以领取的退休工资为其遗产,需得到全部继承人是否继承,分配后才能决定本案如何执行。经执行干警协调,全部继承人放弃对金某某退休工资的继承。执行法院通过联系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及继承人,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后,将金某某养老金成功划扣到账。因受吉林突发疫情影响,发放案款成为了困难,为了能够及时将按款发放到农民受中,不耽误他们开展春耕生产。执行干警又克服困难,积极协调财务人员,及时将农民执行款发放到他们手中。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万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