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长春经开法院依法向犯盗窃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所居住的社区及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此项封存工作中涉及的对象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罪行较轻的应予以特殊保护,着力教育感化挽救,消除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犯罪记录封存后,能够让涉案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入学、入伍、就业等机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嫌严重犯罪,刑期超过五年的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