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23年5月4日正式实施。4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副厅长刘宝芳对《条例》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刘宝芳说,《条例》修订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刘宝芳介绍说,我省原1999年制定的《条例》已与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在对原《条例》的修订中主要突出了“两个新增”“三个强化”。“两个新增”一是新增了基本原则。新《条例》在总则中增加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自愿原则、互利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新增了转化服务的具体规定。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保障措施。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为引进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建立了相关的免责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层次、多模式、多渠道的保障措施;二是强化技术权益保护。新《条例》鼓励以股权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付期限、奖励方式等内容。最大限度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激发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主观能动性;三是强化法律责任。新《条例》细化了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欺骗、泄露秘密、渎职等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转化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归责。
关于《条例》的主要特点,刘宝芳介绍说,一是突出我省特色产业,《条例》规定推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本省优势领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生态农业等重大技术需求,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吉林建设;二是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条例》明确规定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为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决策主体地位,规定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征求企业或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三是畅通信息渠道。《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实现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转化服务机构应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等服务内容。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切实可靠的成果信息和交易信息;四是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条例》规定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和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育完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并鼓励市、县建设技术市场,探索建设专业性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条例》关于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方面有多项突破性规定。刘宝芳介绍说,在股权奖励后缴税方面,《条例》规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明确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规定了“两个不低于”,一是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不低于净收入70%的奖励,高于国家50%以上的规定,与北京、上海、深圳保持在同一水平;二是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60%的奖励。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奖励和报酬支付的时间,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到账之日起60日内支付;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次年4月底之前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