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纳人噪声防治相关内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纳入噪声防治的相关内容发出通知。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三、2022年6月5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与购房人可以就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四、自2022年6月5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买卖合同中未就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加以明确的,应当立即明确上列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并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报送备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防治措施,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条款的指导与监督。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