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剩余未付的房款却被他人提前还清,产权也被登记在他人名下,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法官厘清事实、明辨是非,作出公正判决,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某与唐某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5月,唐某以17.39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在2002年1月前支付房款的20%,2022年1月底前支付剩余尾款。合同签订后,唐某交付了20%的房款,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
2005年,房地产公司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给付剩余房款。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房款未到给付时间,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王某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2006年,张某与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分割给张某,张某在此居住至今。
2007年8月,房地产公司在之前诉讼中的代理人王某交纳了该房剩余房款14.5万元。2022年7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为其办理了产权证。张某得知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将房屋暗中交易给王某,属于恶意串通,遂将房地产公司及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2019年开始,自己多次寻找房地产公司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房地产公司均表示未到付款期限,拒绝收款且拒不配合开具收据、办理过户登记,后期更是无法联系到公司。
房地产公司辩称,王某已经获得产权部门颁发的不动产证书,双方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所阐述的后期无法缴纳房款与事实不符,公司每次地址变更都已经依法登记,不是刻意躲避。张某虽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清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给他人。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时间线较长,为尽快查明案情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核实证据,并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双方行为皆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有寻找被告公司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意愿,但并没有尽自己全力寻找。被告公司变更地址后,已在工商部门登记,通过查询地址可以找到公司所在地,所以张某并没有积极偿还欠付房款。
而被告公司在支付尾款期限前,就擅自将房屋与他人进行交易。王某作为买受人,在正常的买卖交易中,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现场看房、了解房屋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能够正常交付等情况。而他在交付房款前就已代表该公司参加过关于此房的庭审,对于房屋情况十分了解,但是却仍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常理,不具有普通购房者的善意。房地产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证,恶意更为明显。
综合上述情节,承办法官认为二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