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为他人提供劳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究竟该怎么赔呢?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张到被告的篮球馆维修棚顶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小张受伤,当即被120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张除了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若干外,还需要较长的休养期,这个期间里小张无法上班,也就没有了收入。经了解,篮球馆将棚顶维修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小李,小李找到小张等人进行此项工程的施工,小张与小李以及篮球馆进行沟通,希望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因协商不成产生纠纷,故而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张为小李提供劳务,小张与小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小李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李作为介绍劳务的一方,未在现场进行实地指导和监督拆除棚顶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小张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进行工作时,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篮球馆作为发包人,明知拆除棚顶涉及高空作业,对工程危险性估计不足,选择不具备这项工程能力的小李作为工程施工方,其对施工方的选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根据三位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本案小张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小李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篮球馆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一方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