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有关事项。
补贴范围及条件: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审核工作,提升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核实审批。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核实,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严防冒领、套取补贴。
同时,各地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将补贴对象、标准、申报程序等通过网络、微信、公告等形式告知企业和劳动者,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政策抵达率,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