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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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法治]

主播与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

随着国内网红经济崛起,越来越多“95后”“00后”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由此也衍生出不少矛盾纠纷。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

2022年6月,小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小陈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公司扶持小陈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向小陈支付了2.5万元的签约金并配备相应人力运营、指导。

2022年7月,小陈以个人身体原因申请暂停直播一个月。2022年8月,小陈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停播。传媒公司认为小陈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小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小陈返还签约金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伙伴,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自己是在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暂停一个月的直播。平时公司规定了十二条严厉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按时打卡还要进行罚款。如果是合作伙伴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以上公司的要求,明显表明我们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双方合作的内容、履行方式、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都做出了详细的约定。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并结合当前主播这一行业特点,双方系合作关系,无论从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工作内容上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被告关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及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如约履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离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立,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签约金的返还问题,因合同约定了被告需在一年内完成前台流水,未完成须将签约费返还的条款,被告只在原告处直播两个月,并未完成年内任务,按合同约定应将原告支付的2.5万元签约金返还原告。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设定了根本违约金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三种承担方式,其中第一种为“人民币5万元与前期实际投入费用之和”。原告据此主张5万元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传媒公司签约费2.5万元、违约金5万元。

法官提醒:当下,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在此提醒想要从事网络直播的年轻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核验相关合同内容,尤其需要注意关于工作地点、模式、保障、薪酬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条款,避免因“网红梦”而一时冲动,影响个人发展方向。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很多年轻人误以为互联网行业更加自由,从而导致自己背上法律责任。对传媒公司来说,在拟定合同时应当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内容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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