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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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女子意外去世,欠下的债务谁来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款人突然去世,谁来偿还这笔债务?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陈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刘已成年。2019年4月二人离婚。2023年5月,陈某与其母亲因车祸不幸去世,其父亲此前就已去世。

可人走债留,陈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王某借款11万元,并于2020年9月出具借条,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还款。由于陈某一直未还款,本人也已去世,王某遂将刘某父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陈某生前欠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自己不认识王某,前妻陈某借钱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签署时,自己与陈某早已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也明确无夫妻共同债务。

小刘辩称,从2016年开始,父亲和母亲便处于分居状态。母亲平时开销较大,存在赌博的习惯,家庭日常开销都是父亲负责,母亲借钱没有用于家庭支出。而且为了不碰母亲生前的债务,没有继承母亲任何的遗产,因此也不需要偿还母亲的任何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陈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6万元。庭审中,被告小刘承认已作为保险受益人取走了该笔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对陈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数额,予以确认。陈某承诺2022年12月31日前还款,到期未偿还借款应视为违约,故王某主张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保护。本案中,陈某所欠款项虽在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刘某未在借条上签字,现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1万元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故王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去世后,小刘作为保险受益人从投保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金,相应的保险利益已由受益人领取故而不属于遗产,王某要求确认该笔保险金为陈某遗产并清偿债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刘作为陈某的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陈某的遗产存在法定的管理责任以及在陈某遗产范围内负有协助清偿陈某生前所负债务之义务。陈某的遗产尚未进行处理,遗产价值尚不明晰,也未确定遗产管理人,被告小刘仍负有妥善保管遗产并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刘在管理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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