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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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小学生“抱摔”,责任谁来担?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

刘某与睢某均就读于某镇小学,是同班同学,年龄均已满十二岁。某日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放学后在校内等待班车时,睢某向刘某走去并与刘某交谈,睢某将书包放到窗台上后将刘某抱起,刘某随即摔倒在地。当日,刘某被送至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并于当日转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小头骨折,左侧肱骨骨骺损伤。校方在庭审中认可其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经查,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睢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剩余款项,刘某一直要求睢某、学校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各方均推诿,遂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

法院判决:学校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而本案中,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时,睢某已年满十二岁,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危及他人,则其造成损害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刘某不承担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刘某的损失,由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睢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小学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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