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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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好意同乘”出事故

法官调解让好人好事不寒心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减轻了“顺风车”司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陈某与张某二人在劳务市场相识,经常在一起打零工,张某在顺路情况下偶尔接送陈某。2022年5月,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发生严重伤害。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后经鉴定陈某外伤伤情达一级伤残。此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宽城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总计148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诉辩激烈,情绪较为激动。尤其张某认为自己好意让其搭车,且自身不存在故意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双方陈述等环节,法官了解到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赢取了双方信任。一方面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向张某讲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详细解释了“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并非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希望陈某充分考虑张某的善意助人的好心,适当作出让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而寒心。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终于有所动容,均同意由张某分期给付陈某12.5万元,张某亦现场履行了第一笔赔偿款3.5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但供乘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

法官寄语:“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为了让“好意同乘”好事不变坏事,建议被搭乘人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意变成悲剧。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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