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远赴河北邯郸,历时三天,对异地执行财产进行强迁,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长春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案涉抵押不动产并进行处置,其中一处财产由案外人邯郸市某公司占有、使用,经营酒店。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均已被驳回,但占有、使用人并未主动自行迁出。申请执行人为国有控股企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必须将占有、使用人强制迁出。
因案涉财产位于河北省邯郸市,距离长春1300多公里,为本不容易的强迁增加了难度,但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退缩。在执行局局长孙青山、执行处处长郭鹏的指导下,办案法官李德龙快速制定强迁方案,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不断完善,为强迁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9月18日,执行干警分两批出发前往邯郸,首批乘坐动车先行抵达邯郸,为强迁做好准备工作,另外一批干警随后抵达。同时,沟通协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强迁执行一应事宜。
次日一早,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到达强迁现场实地调查了解酒店目前经营情况。另外一路赶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同执行事宜进行沟通协调。按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人员分工,并做好突发情况应对,为正式强迁做足准备。
9月20日,本次强迁有序顺利进行。最终,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占有、使用人达成协议,占有、使用人全力配合后续执行工作,并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在案涉财产拍卖、交接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财产,并且冻结了酒店的应收租金。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