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涉高额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朱某系同事关系,朱某因资金紧张,自2016年至2023年4月向张某多次借款,双方互相转账上百笔。到期日经对账,朱某为张某共出具借条15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朱某未按约定还款,故张某诉至法院。朱某应诉抗辩称,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朱某已经多还款143万元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返还多偿还的款项80万元。经审查,双方借款利息约定高于月利率3%。朱某抗辩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朱某按照月利率3%还款的部分,系自愿支付,本院不予调整,超过月利率3%多支付的利息应予以冲抵本金。以此方法计算,至还款日,朱某向张某账户多还款本金83余万元。
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朱某已经清偿了借款本息,张某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朱某反诉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多支付的140余万元,依照查明的事实,法院支持返还83余万元。最终,双方息诉服判,并履行了义务。
法官释法: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因能快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富有吸引力,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但债权人为获利追逐高额利息不可取,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亦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2020年8月19日前适用该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宽城区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告诫出借人要遵守法律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牟利,同时借款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免还款时陷入被动,造成损失。该案的审结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