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吉林省专项调整20项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相关要求,专项调整了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调整将于1月26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按照66号文相关要求,评估触发约束或熔断条件、暂不适宜大范围调价的地区,选取10-20项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根据我省实际,由卫健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专家遴选出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专项调整,其中上调医疗服务价格17项,下调医疗服务价格3项。
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于2024年1月26日起同步执行。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