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张阿姨于1970年5月出生,2023年1月入职某家政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服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至3月,家政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2400元。2023年4月初,家政公司与张阿姨解除合同关系,并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违约金。现张阿姨将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家政公司自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自己一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的工作也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自己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在自己工作期间公司应负有继续为自己缴纳五险的法定义务。
而被告认为,原告到公司工作时已超过50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条件,不能以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分析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简单适用某一种观点,应理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这两个规定间的关系。两者并没有替代关系,也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具体适用应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有关:如非因用人单位引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因用人单位引起,则应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
具体结合本案,尽管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阻却理由,但结合张阿姨与家政公司订立的为劳务合同,且张阿姨亦自认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未对社保等劳动关系待遇作出约定,其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原因系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但该情况并非家政公司导致,家政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张阿姨与家政公司之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张阿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尽管在本案中,张阿姨请求认定劳动关系的诉请未得到支持,但“银发一族”的再就业权利在满足相关要件时也应然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不断热议,“银发一族”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业争议日趋增多。
法官提醒应聘者:
(一)重视书面合同签订。“银发一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再就业或者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二)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