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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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时政]

长春中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长春地区毒品犯罪总体形势、主要特点以及长春市两级法院禁毒工作总体情况,发布五起典型案例。长春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毕学柱、法官陈昊天作新闻发布。

今年6月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近年来,长春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切实做好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长春地区毒品犯罪总体形势

2021年至2023年,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17件55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69人。受多种因素影响,毒品犯罪形势、特点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交织、线上与线下交易并存,给毒品案件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长春地区毒品犯罪主要特点

1.毒品案件涉及罪名比较集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197件,占比62.15%,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82件,占比25.87%,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占比11.98%。

2.涉毒犯罪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从所审结的近三年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看,35周岁及以下的被告人占比60%以上,涉毒犯罪人员低龄化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3.涉案毒品方面。呈现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特别是新型毒品,因其极具伪装性、欺骗性,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突出。“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容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多样。

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尽管长春市禁毒斗争形势呈向好态势,但禁毒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长春法院将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长春法院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结合全市禁毒“清源断流”专项行动,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性判决执行力度,运用经济制裁手段,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加大执行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坚决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规范审判秩序,切实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

二、提高案件审判水平,扎实推进审判规范化建设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提供更加系统、精准的规范指引。长春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聚焦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解决毒品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公里”。加强与长春市禁毒委、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长春中院将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在依法、有效发挥审判监督指导作用的同时,常态化组织毒品案件业务交流培训,全面提升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全市两级法院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好“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深度参与禁毒综治工作。将禁毒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集中禁毒宣传与日常禁毒法治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平台,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视频,增强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立足审判职能,就毒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推进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禁毒合作共治举措,凝聚禁毒工作合力。

依法审理毒品案件,积极开展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使命。长春市两级法院将牢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为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长春、平安长春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桑某、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自2016年6月起,被告人桑某长期在吉林省长春市贩卖毒品,并因此被判刑和多次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随后到长春市与桑某商议毒品交易事实,商定以约330元/克的价格向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周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购得毒品后,单独或雇用郭某、高某、韩某(均系同案被告人)驾车运往长春市,贩卖给桑某。桑某购得毒品后以390元/克以上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桑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8498.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9.23克,周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828.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99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用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桑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多次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雇用多人帮助运输毒品,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立即实施本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张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两次从境外购得含有国家管控精神药品成分,伪装成“巧克力”样式的毒品,并非法销售、运送。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查扣的“巧克力”进行鉴定,其中,12.95克“巧克力”中检出苯丙胺成分,13.34克“巧克力”中检出赛洛新成分,177.73克“巧克力”含有咖啡因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国外走私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的制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加价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杨某、朱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伙同朱某在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未成年人王某(15岁)吸食曲马多,后二被告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朱某提供自己所租住房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据此,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刘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一居民楼内,将购得的麻黄素与次磷酸、碘等化学试剂作为原料,使用真空泵、电泵、蒸馏瓶等工具,采用混合、加热、蒸馏、冷凝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1543.82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常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系某医院执业医师,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诊疗工作过程中,在明知毕某长期大量吸食盐酸曲马多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采取冒用其他患者就诊身份信息的方式,先后11次为毕某违规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共计102盒52.4克。案发后常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吸食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据此,法院以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孙思萌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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