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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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骑摩托出事故,保险为何拒赔?

以虚假材料投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23年9月9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李某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023年9月27日,保险公司向李某邮寄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李某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承保”。李某无奈自行垫付了修车款10715元。而后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715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勘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提供的行车证信息与投保时提供的购车发票信息不一致,据此发现李某提供虚假投保信息,导致公司按照新车及新车费率进行了承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遂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并向其邮寄送达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及拒赔通知书。因李某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之一种,是指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取决于随机的概率或者不确定的偶然性,保险合同的这种行为性质决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石原则。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要约方,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而使用变造的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不符合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信息的规定。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提供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均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据此可见,李某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车辆的实际购买日期,即新旧程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庭审中,李某明确本案投保系本人电子投保,因此其上传与真实信息不符的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本案保险事故,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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