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3米高树上摔落致八级伤残,50万元保险金为何只给3万多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2年8月29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有效期为1个月,保险金额50万元。没想到,三天过后,王某在摘松子的过程中,从3米高的树上意外摔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王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但保险公司仅赔偿王某3.75万元,随后王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达成一致。无奈王某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11.25万元的伤残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险种针对的是二级职业等级,二级职业等级是投保时原告为农特产品加工人员,但原告是依照六级职业等级高空作业向法院起诉的,保险人已依照原告二级职业等级理赔完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王某作为案涉保险被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有权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8级伤残。原告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伤残等级评定8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5万元,原告自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伤残保险金3.75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剩余伤残保险金11.25万元。
关于剩余伤残保险金未给付问题,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可以在原告投保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争议的原告职业、工种等问题,原告称投保时已如实告知被告将从事短期松子采摘工作,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询问内容有争议,应对被告已提出相关询问以及原告未如实告知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就不同险种对应不同职业等级一事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询问原告职业或工种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意外伤残金11.25万元。
法官提醒: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公司的名称、产品介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等内容。此外,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若涉及保险公司免责、减责条款时也应当履行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