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股票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 新三板集合竞价股票的开盘价及收盘价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3.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可以进行哪些类型的委托?
答: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4.新三板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卖出质押股票?若可以,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被质押股份登记在出质人名下,且处于质押不可卖出状态,不能由质权人直接操作卖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或根据中国结算质押相关规定进行质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