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有被告方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拒不到庭,法官就没法判了,难道不应诉就能逃避责任吗?一起看看“缺席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处理的。
原告都某和被告张某、刘某是同一个村屯的邻居。2018年,张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因做化肥、种子生意,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都某借款,称用一段时间就还钱。基于邻里之间相互信任的感情,都某分两次共计借给对方60000元。到达还款日期后,都某多次催要借款,但张某二人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随后直接处于失联状态,都某无奈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万顺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方,遂依照法定程序前往被告户籍地进行调查走访,并向当地村委会咨询,找到了被告刘某的妹妹,得知张某、刘某已离家多年,早已没了联系,多方寻找被告线索均无果后,农安法院进行依法公告,作出缺席判决。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借款时为都某出具了《欠据》,都某交付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直到庭审结束,被告二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但是他们并不会因为缺席庭审,就能逃避掉自身的清偿责任。
经农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张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都某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有话说: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与原、被告都到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逃避庭审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反而会导致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的机会。只有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