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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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只是个“中间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审结一起仅“中间人”被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曾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被告白某系案外人李某的油罐车司机,因白某经常驾驶李某车辆到王某处加油,双方关系较熟,王某前期先为李某车辆垫付了加油款。后期经结算,李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白某作为中间人在欠条中签字。后因联系不上李某,王某将白某诉至法院,向其主张加油款。

双方辩诉,白某接到诉状时表示:“法律上不是讲合同相对性吗?打酒的得跟拿着瓶子的要钱”,“钱也不是我借的,也没用在我身上,我一个中间人为什么还钱?”

庭审中,王某陈述:“白某之前曾还过我5000元,他不理亏他为什么还我5000元?”

白某表示,该5000元是其替李某还的,《字据》上写得很清楚,并不代表自己愿意加入债务。

法院审理,“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系直接起诉中间人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及难点。“中间人”若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

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白某知晓并见证了王某与李某之间借贷关系形成的情况,不能证明其已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白某从该笔债务中获取了经济利益,故王某主张白某承担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中间人作为熟人“牵线搭桥”,借款人收款后却 “销声匿迹”的情况,一方面,出借人应主动增强维权意识,勿因熟人关系忽视对书面借款凭证的要求。另一方面,选做“中间人”亦应谨慎,如果决定做中间人,要充分了解中间人、保证人及借款人的区别,避免因熟人的失信使自己失了交情,且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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