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8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损失已获侵权方赔偿, 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

张某受雇于甲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2024年3月5日,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被韩某驾驶小轿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张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韩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上述赔偿均已履行完毕。

现张某认为,虽然事故侵权方已赔付完毕,但张某系为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也应对张某进行适当赔偿。甲公司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张某的损失已由侵权方赔偿,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其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向事故车辆责任人和保险人主张赔偿,且相应赔偿亦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的损失已得到侵权方充分赔偿,其再主张甲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示:因原告的债权已经在之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以全部实现,从而使其赔偿请求权因目的的实现而消失。从责任承担角度而言,即使原告首先选择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其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难以超过其在起诉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获得的赔偿。

因此,原告既然已经选择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侵权方提起诉讼并已获得全部赔偿,就不能再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否则,雇主将无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