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翟国华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
被告张某购买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若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值在0.6%以内(包含本数)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互相不退不补。同时双方约定,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签署面积差协议以及配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交付后,经测量,该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差异值为 0.47%。被告未依约配合原告办理面积差协议,致使原告为被告承担了多余的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受理案件后,为避免双方激化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多次与双方协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打开心结,同意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现文件已签署完毕,近期就可以开始办理产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