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安是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莲花山法庭一名人民调解员,在从事调解工作半年多的时间里,他始终有宏观原则意识和微观措施方法,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坚持依法调解原则等,让多起案件都成功进行诉前调解,圆满结案。
宋立安认为,在进行诉前调解工作中首要的原则,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个根本性、全局性的最大原则,必须牢牢掌握,不可偏离。调解工作的自愿原则很重要,依法原则更重要,不能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工作是在和稀泥、不是在依法办案,这就要求做到调解的出发点合法、过程合法、调解结果合法,调解后的履行方式等也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保证调解工作是法庭审判的辅助力量,其过程也是在创建法治社会。
同时宋立安认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应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措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关怀沟通调解法、心理调解法、亲情融化调解法、联合调解法、赢得信任调解法等。
针对不同人群,区别予以关注,特别是对年纪较大的当事人,以关注关心关怀为主的方式进行工作。例如,有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因家事被起诉成为被告,自己感觉特别闹心,宋立安在进行调解工作时,主动选择一天早上登门拜访,去时还特意买了早餐,并以唠家常的方式询问了老人的身体和家庭情况。老人见到宋立安对他如此关怀,对他也是以诚相待,说出了许多心里话,为案件的后续顺利处理打下了基础。
对于一些棘手案件,宋立安认为也可以转换思路,通过与当事人的家属交流沟通,助力案件化解。“有一个被告因欠缴物业费被诉到法院,我最初给其讲述调解方案时,他竟认为是我有意偏向对方当事人。”此时,为不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宋立安便对随来的被告母亲拉家常,也给被告留下时间思考。在被告母亲的联合劝导下,经过近一个下午的反复沟通,被告终于同意回去考虑考虑。该被告第二天即履行了义务,案件圆满结案。
宋立安认为调解员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当事人理解消化调解协议内容要有充分的耐心,用真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案件调解成功。例如,一件物业公司诉被告欠缴物业费的案件,被告表示不会轻易地交费,宋立安于是设身处地地从他的角度去分析利弊,并与被告约定过一段时间再与他联系。“一个多月后,我再次联系他,他很感动,表示就冲对调解员真心对待他的这份诚意,就应当主动配合工作,第二天即履行了义务。”宋立安说。
宋立安说,调解工作中的具体方法,是动态化的,是不断完善的。没有不变的办法,也没有不变的原则,在运用办法落实原则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体会工作内容,在总结中即可能发现新的工作方法。而他们调解员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