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3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民间借贷案件中 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大额现金有无交付的认定问题,这一问题已然成为当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近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审理一起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四份借条及银行取现流水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480000元,并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8月20日、2015年8月17日出具四份借条。针对上述全部借款,原告均为从银行取现后,再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并提交相应的银行取现流水为据。

被告辩称,仅收到其中60000元借款,其他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多次出具借条系因原告公司经营困难“为了应付外边才帮忙打条的”,但并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仅认可四张借条的真实性,但并不能就其出具借条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大额现金借款交付的认定。原告提交的取现流水显示其取现的时间段与被告出具借条的时间段大体能够对应,且取现的金额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大致相符,本院结合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经过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原告所述被告向其借款480000元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其多次为原告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在未能提供与案涉借条内容相悖证据的情况下,应为其出具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件评析: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依据上述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是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

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