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的普及,大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接单,但往往未通知投保公司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车辆变成了营运车辆,载客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时有发生。
岳某驾驶私家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在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后停车,乘客张某在开启车门时未确认后方安全,导致陈某骑行的电动车与轿车发生碰撞并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伤残等级为一处第九级;2.误工期限为受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为120日(含住院)。陈某户籍地为市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各项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驾驶员为岳某,车辆所有人亦为岳某,且该车以非营运性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万元,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官说法:私家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用作网约车接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九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岳某以使用性质“家庭自用”对案涉车辆进行投保,后将该车辆用于开展网约车营运活动。因营运车辆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且案涉事故系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岳某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即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但岳某并未将车辆用途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承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