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将处以罚款。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长春市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规定中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对单位的处罚。
本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