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了解,社会急救医疗是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公共安全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实施的《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部分内容已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急救医疗的现实需求。为此,由长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将修订该《条例》增设为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立法项目。
《条例》修订后共有7章48条,较修订前的《条例》(31条)修改14条、增加32条、删除15条。《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聚焦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将近年来急救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又着眼智慧急救、全民急救等未来发展方向,在强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社会急救能力建设以及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体现了长春特色。
其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和建立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体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
二是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规划管理。弥补了原《条例》缺乏急救医疗建设规划内容的不足,规定相关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综合各种因素,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三是对院前医疗急救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完善了原《条例》的规定内容,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为院前医疗急救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是强化社会公众急救能力建设。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急救培训管理体系并制定计划、统一标准,明确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人员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且受法律保护。
五是健全社会急救医疗保障措施。规定了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道路通行和停放车辆等事宜。明确了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薪酬待遇等激励保障机制。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