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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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祖坟“变”护理院,子女祭祀遇阻?

祭祀作为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文化习俗,承载着对先祖的缅怀与家族情感的维系,墓地也成为了人们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特殊场所。然而,在准备为亲人进行祭祀时,若发现亲人墓地被侵占或消失,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

孟先生共有五名子女。1997年,孟先生逝世后,依照家族传统,他被安葬在位于某屯附近未经政府批准的家族祖坟地。2020年,五名子女发现原本的坟地位置已经变成了一个老年护理院。在前往祭祀时,五名子女与老年护理院产生纠纷,五名子女认为,护理院阻止他们进入院内祭祀,遂将老年护理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老年护理院将院内的孟氏家族祖坟恢复原状,并允许五原告进入护理院内的祖坟地进行祭祀。

庭审中,被告某老年护理院辩称,我院接手之后并没有看到原告家的坟地,根本不知道原告家有坟地在这,所以就谈不上破坏原告家坟地,更谈不上恢复坟头。原告可以在院内进行正常的祭祀活动,但是不能在院门口烧纸,我院本身就是养老机构,院内都是养老的老人,余生时间本就不多,对烧纸都比较忌讳。原告在院门口烧纸,不仅让老人们感到恐惧,也对他们的心灵造成了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将院内孟氏坟地恢复原状,被告某老年护理院辩称不知道原告家有坟地在被告院内。因孟氏坟茔在某老年护理院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存在,虽现已无法确认坟茔具体位置,但可以确认孟氏坟地在被告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现原告主张将院内孟氏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祭祀权是一种人格权,它不仅体现生者的利益,也关乎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祭祀权应当予以支持。根据《长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殡葬祭祀用品。”原告方应当文明祭祀,不允许出现烧纸等不文明行为。考虑到被告某老年护理院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从事非营利性老年人康复护理医疗。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祭祀权的具体行使形式达成一致意向,法院保护原告以文明祭祀的方式在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农历一月十五日、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日到被告院内祭祀,具体时间在早8点至11点之间,同时原告方应配合被告进行人员登记。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老年护理院允许五原告进入被告某老年护理院内以文明祭祀方式进行祭祀(具体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农历一月十五日、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日各一次,具体时间在早8点至11点之间,五原告配合被告某老年护理院进行人员登记);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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