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价格投诉数量陡增的现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以下简称宽城分局)力争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并集中精力查办案件,目前已经立案8件。此前,宽城分局发布通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但是,一些投诉人对通告存在误解和曲解。为此宽城分局统一回复如下:
一、2017年末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2017〕65号)。根据这一规范性文件,2018年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确定从2018年5月14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也就是说,2018年5月13日之前的房地产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范畴,政府没有管控。因此,对2018年5月13日之前的房地产价格问题,本局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对2018年5月14日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本局将依据《价格法》立案查处。这其中,包括2018年5月13日之前洽谈购房、但同年5月14日之后网签合同、交款的投诉。
三、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的不予受理范围,是指在我区内两年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行为已经终止、且再无新楼盘销售的情形,不是针对本局已受理并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避免重复提供投诉材料,决不是不处理。如果投诉人不间断地重复投诉,只能增加办案周期。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本局经核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已立案,且立案数在不断增加,本公众号已经持续发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两年以上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证。对举证并查实的,本局必然依法处理。同时,本局调查案件也是全面客观的,包括涉嫌违法行为的起止点。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可见,办案需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包括调取账册等资料了解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决不是一日两日就可以完成的,需要投诉人有足够的耐心。
五、目前宽城市场监管分局辖区共涉及2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4个销售楼盘,已经受理的投诉超过1500个。1500多份投诉材料,即使执法人员加班加点阅读,最快也需要200多个小时。宽城分局负责价格监管的执法人员仅有6人。完成对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每份案卷最低达到二三百页,这一切都需要时间。
六、每个案件结案前,宽城分局都将依法告知当事人是否听证,对听证的将公开进行。投诉人有机会通过听证会了解办案结果,并主张权利。
七、本局为减少投诉人维权成本、解决时间,将不定期通过公众号与社会各界交流,并适时回应社会关注。
/城市晚报记者 王跃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