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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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都市

5月1日起,微信等5大类电子数据 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使用电子数据投诉要注意啥 长春消协都告诉你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修改后,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电子数据这么有用,平常咋保存?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地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跃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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