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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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要闻/广告]

《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旅客应遵守列车管理秩序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我省制定了《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

    (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铁路桥下及铁路线路防护网(栏)两侧私搭乱建、堆弃杂物和非法占地经营。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运营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三)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四)阻碍发车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五)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和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有下列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二)无有效乘车凭证的;

    (三)乘车凭证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和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得作出打骂、侮辱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等行为。

    旅客应当遵守列车管理秩序,按照乘车凭证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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