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是否应为其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擅自处置?近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案件。在这一起案件中反映出两个法律问题,足以让人引以为鉴。
2015年10月的一天,韩某焦急地找到亲属马某,想要借款10万元。看着亲属愁眉不展的样子,马某出于善意,找到村邻胡某帮忙借到了10万元钱,并由马某作为担保人约定了还款日期。
到期后,韩某并未偿还借款,胡某将马某和韩某共同起诉至东辽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马某、韩某共同偿还胡某借款,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胡某遂申请了立案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韩某为躲避债务离开居住地,从此下落不明。
“别人借的钱,为什么让我还!我不干!”当法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开展执行工作时,马某认为钱是为韩某借用的,其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此后,法官多次来到马某家中释法明理,为其讲清作为借贷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但是马某仍固执己见拒不配合。
2021年末,法院将马某家中玉米予以查封,并明确告知,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该玉米出售。不久后,马某私自将已查封的玉米出售,并隐瞒出售款情况。东辽法院获悉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马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随后,马某交付了5000元执行款,但剩余执行款仍未交付。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这个钱,我们还!”2022年末,执行干警再次来到马某家中,将其收获的玉米依法查封。
2023年春节过后,马某及其儿子来到法院表示,马某儿子要替其父亲偿还借款并一次性给付完毕。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马某儿子一次性将剩余借款全部给付完毕。
“替人担保借钱这事,以后可不敢干了。”离开法院时,马某惭愧地说道。
法官普法:
1.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未经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