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冬与小夏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一处房屋,登记在小冬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12月20日,小冬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128万元价格出售,首付款为16万元。刘某于2023年1月向小冬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小夏账户;同年3月,刘某向小冬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剩余112万元。
小冬未将收取112万元售房款的事实告知小夏,且未经小夏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小夏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12万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5万元。现小夏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冬与小夏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售房款1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售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小冬未将收取112万元售房款的事实告知小夏,且未经小夏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小夏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12万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5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小夏的平等支配权,故小夏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