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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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张某向朋友孙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1.5%,张某每年为孙某出具新的借款凭证,同时收回先前的借款凭证原件撕毁。2023年5月,孙某由于急用钱找到张某住处,张某与妻子王某均在家中,王某作出保证,一定会偿还孙某欠款,并立即向孙某转账5万元。后张某依旧未按时还款,孙某将张某、王某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王某辩称,张某的借款与自己无关,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她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王某向孙某作出其愿意偿还借款的意思,应当认定王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王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条连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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