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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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在他人欠条上签字,就要承担还款义务吗?法院判了!

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被起诉到法院后,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抗辩能否得到支持?

2024年3月7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欠张某人工费共计20万元,已支付6万元,剩下14万元,2024年6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还愿付违约金每天200元。欠款人:王某 李某。逾期后王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张某为此诉至法院。王某对欠款无异议,认为是自己雇佣的张某,自己是欠款人,向张某出具欠条时应张某的要求找李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李某只是作一个证明,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抗辩自己并不是雇佣张某的一方,也是张某一直要求,自己才做了个证明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公主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并且从欠条形式来看,李某的签名签在“欠款人:王某 ”的正下方, 并且在张某与李某的电话录音内容中张某向李某催要该款项,李某也未拒绝,只是说过几天给,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是对王某债务的自愿加入。法院判决:由李某、王某连带支付张某14万元及违约金。

法官有话说:在诉讼中常常出现被起诉的被告抗辩自己不是欠款人而是证明人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反驳对方请求需要提供证据加以支持,如果无法提供,法院也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该被告到底是债务人还是证明人,一般情况下不是债务人而在欠条上签字需要在签名前方表述自己为见证人、证明人、证人、中间人等字样。在此提醒,在为他人作见证时一定要在欠条等单据上明确表明见证人、证明人字样,否则在如果无法举证证实自己不是债务人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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