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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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双向奔赴”化矛盾 事心双解暖民心

“于法官,我有话要说,请允许我发言。”“好的,你说吧。”

“我对发生这次事故,对陈某车辆造成的损失感到很抱歉,也很感谢陈某能够体谅我生活上的难处,一直在调解中做出让步,还主动提出承担诉讼费用。我太感动了,也不需要陈某赔偿我修车费用了,我现在就给他转账。感谢法官,也谢谢陈某。”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现场发生的感人一幕,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被告主动向原告致歉,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脸上都露出了释然的笑容。

2024年4月,陈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路口等待时,被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全责。陈某维修车辆共花费19028元。由于刘某车辆没有商业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后,剩余维修费用刘某一直未能给付。无奈之下,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修车费用。

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便交由法官首先进行诉前调解。法官立即安排助理与双方取得联系,刘某在电话中对法官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他认为陈某的车没有交强险,是她有错在先,也应该赔偿他的修车费。且由于生活负担较重,刘某也无法承担陈某剩余的修车费用。在了解刘某情况后,法官准备与原告陈某进一步沟通,经过多天的努力,陈某始终不接电话。于是,立案庭进行立案处理。

立案后,送达小组通过短信方式向陈某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陈某通过短信链接签收。法官再次尝试拨打电话,陈某表示,自己从不接陌生电话,如果不是通过短信签收文书,早已忘记自己还有案件在法院。法官向原告告知案件目前的进展及与被告沟通的情况,希望她能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适当考虑被告的难处。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悉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修车费10000元,原告向被告赔偿修车费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下一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将继续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情、理、法”相融合,努力寻求案件“最优解”,用有温度、有良知、有力量的司法结果,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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