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鞠某酒后驾驶普通摩托车,沿长春市二道区某道路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客车左后侧相撞,致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鞠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0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鞠某在明知道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提到“醉酒驾驶机动车”,人们更多想到的是小轿车、小客车等车辆,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轮摩托车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办理机动车牌照。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摩托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守护出行安全。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